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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公司商标变更要遵循哪些原则

作者:日照浩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9 08:49:58

前一个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还没到期,商标权人又擅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艺想公司、毕加索公司均知悉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就涉案商标存在的独占使用许可关系,艺想公司相对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在此前提下,帕弗洛公司依据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形成的商标使用的状态,应认定未被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所打破,否则将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商标使用秩序并最终有损相关消费者利益。由此可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未经备案,是不可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当初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在并不知情情况下与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可见商标备案是多么重要!在商标备案的法律意义方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但被许可人是否善意在权利有效性认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其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

一般来说商标变更发生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当日照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之时,应当向商标局主动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但是,在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相关规定做出了改变“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

注册中的商标需要变更地址的,那么就主动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即可。办理商标变更第一步就是选择手续办理的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进行: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商标变更第二步就是准备变更申请材料。注册中的商标地址变更的,需要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此外还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最后,办理商标变更的手续费是250元。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金典商标网一站式商标代理服务为您提供代理商标变更服务,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都可以咨询金典商标网商标顾问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重要门面之一,其在使用一定的期限并且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可以通过申请认定的形式升格为三大名商标,详情请查阅《什么是知名商标?知名商标如何认定》,而名商标也有被撤销的风险,详情请查阅《哪些情况下知名商标将面临撤销处罚》,今天我们要讲而定则是普通商标在使用中如果使用不当也将面临撤销的处罚。

商标用做哪些将面临撤销处罚:1、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已注册商标处分;

2、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自行该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已注册商标处分;

3、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把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4、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代理人不仅指日照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

代理人不仅指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而本文所述的代理人则指具有从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在“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本文中“代理人”要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商标注册事项的商标代理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意义上的代理人。实践中,与上述代理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视其为代理人。如果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该抢注行为也往往被认定为代理人抢注行为。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构成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

第一,商标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

第二,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第三,商标与被代理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代理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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