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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个人商标申请有哪些类型?

作者:日照浩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2 08:10:53

日照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黑白商标的优势和彩色商标的优势,原先的商标大多数都是黑白的,但是彩色的商标更容易被人记忆,所以现在的商标也添加了色彩,可以申请彩色的商标。因为彩色商标和黑白商标都可以提交注册申请,所以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有的人认为黑白商标更好,有的人认为彩色商标更好,那么黑白商标的优势和彩色商标的优势分别有哪些?黑白商标的优势黑白商标的优势:

黑白商标更“自由”,企业可以在后期使用的过程中添加适当的颜色,来贴合企业的宣传。也就是说申请注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并指定颜色,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商标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目前中国实践中做法是大多数情况下申请黑白商标,原因在于第二点法律规定,即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完全一致,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或颜色组合;而黑白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因此,申请注册黑白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

彩色商标的优势:1、通过颜色的辅助能够使商品更为形象生动,也更容易被他人记忆,比如画室、花店等。2、颜色的结合早已变成该标识或角色不可或缺的部分,例如红牛的红色公牛商标。3、对于设计太过简单的商标,假如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也许会遭受驳回。假如赋予商标颜色,增多其显著性,可以提升该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企业注册商标的过程并不复杂,约为6个步骤:检索申请审查初步公告注册公告颁发注册证,通常情况下,我们只需进行前两个步骤,以及根据商标局的通知完成补正、缴费等。企业在进行日照商标注册时,可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注册。

第一,自己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二,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当然,如果我们对商标注册并不熟悉,也无太多时间精力花费到注册商标上边,那么寻求一家有资质、有经验的代理机构时必须的。因为这样可帮助我们节省大量的时间。各流程所需材料及过程检索:即商标检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商标局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无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的商标相似、相同。

我们常说商标检索是申请商标的必须程序,就是为防止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与我们的商标相冲突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要知道我国商标申请量愈来愈高,有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标不足为奇,一旦因为商标近似而遭到驳回就很难进行操作。只得重新申请一个商标,先前付出的时间也白白浪费。申请:商标在检索完成后就该进入申请材料的准备。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类别、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中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审查:在递交材料后,审查员受理该申请并开始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前者是对申请材料中的形式要件进行检查,查看所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符合则进行实审;后者指的是审查员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所进行的检查,其中包括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神祠那个或驳回申请等,在进行该项审查前应缴纳相应费用。

初审公告:符合审查要求的商标就会进入下一步初步审定公告,它是《商标法》规定的核准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意味着商标局相关审查员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便向外界公布。初审公告期限位三个月,在这期限内,如任何人对该商标存在异议,便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注册公告:在经过三个月公告期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则进行注册公告。注册公告不同于初步审定公告,其作用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已获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注册公告又被认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颁发注册证:约八个月的时间,即可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当然,商标注册并非百分百成功的,即使经过多次检索,也未必能够保证百分之百能够获得注册,其中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盲查期、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因素、遭他人恶意抢注、遭他人异议。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想通过高企认定,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我们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所以最好的总结就在这里,下面来看下。

一、做好研发成本归集工作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正在逐步增加,研发费用的归集是研发费用核算的关键,归集方法是基础核算政策。收集方法本身并不独特,企业需要在处理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如研发活动的独立性、研发项目的交叉性以及基础数据的可用性。以高企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为基准,以规范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为契机,研发部和财务部共同完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整合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边界、归集依据、归集凭证和归集结果。

二、做好高新技术产品的收集和核算工作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的收取前提是相应的产品是从《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技术应用中获得的。高科技产品收入的名称应尽可能与企业日常财务账目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明确规定收集和分类的依据。高科技产品的名称尽可能与企业开具的发票名称一致。企业出具的发票产品名称统称的,应附销售明细或出具证明文件。应强调高科技产品(服务)的收入核算结果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研发费用1、直接投资2、设计费用3、无形资产摊销4、人员员工5、折旧费用和长期递延费用6、设备调试费用高企认证是“企业创新系统”认证。在所有企业被认证为高企后,仍有很大的持续改进和优化空间。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和高企认证要求,做好研发规划、科技人员、专有技术规划、研发部门建设、科技成果更名程序转化、高企和财务数据等项目数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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